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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的消防安全措施与审核验收工作

[日期:2012-02-08]   来源:合肥新联培训学校 

为帮助广大考生更好的通过考试,合肥新联建造师培训班特意整理了“2011年二级建造师法规相关知识资料”,希望大家顺利通过考试。

  防设计的审核与验收
  一、消防设计的审核

  按照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工程,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进行设计,建设单位应当将建筑工程的消防设计图纸及有关资料报送公安消防机构审核;未经审核或者经审核不合格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发给施工许可证。

  经公安消防机构审核的建筑工程消防设计需要变更的,应当报经原审核的公安消防机构核准。

  二、消防设计的验收

  按照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工程竣工时,必须经公安消防机构进行消防验收

  工程建设中应采取的消防安全措施

  一、工程建设中应当采取的消防安全措施

  1.在设有车间或者仓库的建筑物内,不得设置员工集体宿舍。在设有车间或者仓库的建筑物内,已经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应当限期加以解决。在合肥造价师培训班里,许多问题都是师生一起解决的。对于暂时确有困难的,应当采取必要的消防安全措施,经公安消防机构批准后,可以继续使用。

  2.生产、储存、运输、销售或者使用、销毁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单位、个人,必须执行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的规定。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场所,必须执行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的规定。禁止携带火种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场所。储存可燃物资仓库的管理,必须执行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的规定。

  3.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使用明火;因特殊情况需要使用明火作业的,应当按照规定事先办理审批手续。作业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并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的作业人员和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严格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4.公安消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职务为用户指定消防产品的销售单位和品牌。

  5.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6.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或者擅自挪用、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消火栓,不得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堵塞消防通道。公用和城建等单位在修建道路以及停电、停水、截断通信线路时有可能影响消防队灭火救援的,必须事先通知当地公安消防机构。

  二、法律责任

  注意处警告、罚款或10日以下拘留和处警告、罚款或15日以下拘留情形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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