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1.下面关于不安抗辩权的说法错误的是(ABCE)
A.不安抗辩权是后履行一方的抗辩权
B.合同双方当事人都有机会行使不安抗辩权
C.一方行使了不安抗辩权后则意味着合同的终止
D.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而中止合同,则要承担违约责任
E.订立合同的过程中,如果一方对另一方能否按照合同履约感到担心,就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不去与之订立合同
这是在考察考生对不安抗辩权的理解。像这样的考点是很有一定深度的了,它要求考生必须真正理解了这个知识点后才能做得出来。我们来分析一下上面的各个选项。对于A项,明显是错误的,不安抗辩权属于先履行一方的抗辩权。如果是后履行的一方,就完全可以相机行事了,根本就不用不安了。对于B项,显然也是不正确的,既然我们已经明确了,不安抗辩权是先履行一方的抗辩权,那么,合同中应该后履行的一方就没有这个权利。对于C项,显然也不正确,行使不安抗辩权的结果是“中止”合同,当然不排除最后“终止”的可能性,但是,如果另一方表明了具有履行债务的能力的话,当事人就不可以“终止”,而要去继续履行合同了。
例2.关于债的说法正确的是(BE)
A.债只能表现为钱中 华 考 试 网
B.债可以表现为行为
C.只要当事人互负债务,就可以抵消
D.只要当事人死亡,债就解除了
E.债权的实现需要相对人的积极协助
这是考查考生对债这个概念的理解。对于债,我们要抓住它的本质,其本质就是“义务”,这样就容易理解了,因为义务表现的形式就很多了。否则我们就容易局限在“欠债还钱”的圈子里,认为债就是钱了。我们来分析一下这几个选项,对于A项,明显是不对的,它就是我们刚才所说的局限在那个圈子里了。对于C项,我们知道抵消是有条件的,必须要具备三个条件才可以抵消,那就是数额相等、种类相同并且同时到期。目前只有一个条件,显然是不妥的。对于D项,债因当事人死亡而解除是有条件的,只适用于“具有人身性质的合同之债”才能够因当事人死亡而消灭。对于E项,是正确的选项,这是书中的原话,因为债权能否实现不一定,如果债务人不还钱,这个债权就实现不了。所以,需要相对人的积极协助。
例3.合同中的标的物为执行政府定价的商品。合同中约定了由甲公司向乙公司交付货物,则(AB)
A.逾期交付货物,遇价格上涨时按照原价格执行
B.逾期交付货物,遇价格下降时按照新价格执行
C.逾期交付货物,遇价格上涨时按照新价格执行
D.逾期交付货物,遇价格下降时按照原价格执行
E.如期交付标的物,遇价格上涨按照订立合同时价格执行
这个知识点是最典型的选择型考点,这道题出现的形式还是比较直白的,它也可以变换一下形式,通过具体的数据来让考生选择。但是,即使那样,在本质上还是一样的。关于对这类题的准备,我们在前面已经有了讲解,在这里就不重复了。
这种类型的知识点不多,除此之外,还有一处需要考生注意的,那就是工程保险中关于保险期开始和终止的知识点。
例4.某承包商在4月2日与保险公司签订了建筑工程一切险的保险合同,该承包商于开工日期(4月20日)前10天,即4月10日将用于工程的水泥卸放于工地。则该保险合同生效的日子是(B)
A.4月2日
B.4月10日
C.4月20日
D.发生损失之日起生效
这个知识点倒也不算难,我们只要注意了书上相关的知识,注意“以先发生者为准”就可以解决问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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