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2月26日全国人大会常委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以下简称侵权责任法),该法将于2010年7月1日起施行。在侵权责任法实施之前,有关侵权的法律规定主要是民法通则及各专门法规。对于建筑施工有关的侵权责任规定,民法通则和侵权责任法均有涉及,而且侵权责任法部分内容与民法通则并不一致,由于侵权责任为特别法,相对民法通则而言,侵权责任法属于新颁布的法律,根据特殊法法律效力优先于普通法,新法优先于旧法的法律原则,民法通则与侵权责任法存在不一致的地方,原则上以侵权责任法规定为准。
1、法律规定。民法通则第123条规定:“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民事责任。”侵权责任法第73条规定:“从事高空、高压、地下挖掘活动或者使用高速轨道运输工具造成他人损害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失的,可以减轻经营者的责任。”关于易燃、易爆、剧毒和放射性作业造成的侵权还是应当依照《民法通则》的规定。
2、民法通则和侵权责任法规定的相同点。在建筑施工中,搭设脚手架、物料垂直运输(塔吊/井架)、电焊、气割开挖等施工活动属于上述法律规定的高度危险作业,民法通则以及侵权责任法均规定,除非施工单位能证明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否则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即施工单位即使对于损害结果的发生并无过错,但根据法律规定仍然应当赔偿责任。
3、值得注意的是,侵权责任法与民法通则对于高度危险行为规定有不同之处:
(1)根据侵权责任法规定,高度危险侵权责任范围增加了“地下挖掘活动”。侵权责任法施行之前,基坑施工、隧道开挖等工程施工并不属于高度危险侵权责任,损害后果发生后,受损方必须举证证明施工单位对于损害后果存在过错,施工单位才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高度危险责任免责事由增加了不可抗力因素,即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害,比如极端恶劣天气、百年一遇的洪水等原因造成的损害,施工单位不承担侵权责任。另外,被害人如果有过失,也要减轻经营者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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